第二 章 會 員
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本社區居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本社區內各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、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按繳納常年會費比例推出代表五人(得一五人) ,以行使權利。
三、贊助會員:凡社區外之個人或機關、機構、學校及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,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。
四、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 七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份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(含死亡) 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三、一年未繳會費,經合法催繳仍未繳交者,自動剔除資格。
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三個月(得明定為六個月以下)前預告。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但「贊助會員」無上述各權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,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